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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统发﹝2020﹞47号 营口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营口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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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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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营口市统计数据

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机构、局各科室:

《营口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请勿公开)

 

营口市统计局

2020年6月24日

营口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统计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能力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及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及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统计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按照统计设计、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审核评估、数据发布和存储等分别实施质量控制,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部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各职能机构负责人及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履行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环节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做好工作记录、全程留痕,做到全域、全员、全流程责任可追溯。

第六条  监督检查和问责。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执法检查,对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查属实的,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统计设计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或方案)的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开展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按照国家、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审批。 

第八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从严控制对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的补充,不得随意变更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确需对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作出必要补充的,原则上不得增加国家、省调查制度已精简的内容,并按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加强对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批的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统计调查,违法实施统计调查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公开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在政府或统计机构等官方网站发布本年度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三章  任务部署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的布置。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公开本年度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前,统计机构要将填报数据的时间、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调查方案、软件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要确保培训效果。要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定权利和义务,讲解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依据的基础资料来源以及指标数据审核要点及方法,明确统计资料上报方式、时间、注意事项及相关填报要求,指导调查对象如实填报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调查组织实施高效有序。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确定。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机制,深入推进“应统尽统”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督、税务、行业管理等部门联动,建立名录库信息提供与使用反馈机制,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及时。按照统计调查方案和调查对象的管理规定,按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基础名录信息。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设计的调查范围和方法确定调查对象,选取调查对象的数量要与制度设计的要求一致。加强报表单位的出入库审核确认,做到应统尽统,应退尽退。

第四章  数据采集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按时准确采集数据。实时跟进调查对象报送进度,及时提醒下级统计机构督促调查对象在统计制度规定时间内填报统计资料。对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依法发送催报通知书进行催报,确保统计资料报送的及时性。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第十六条  强化基层单位统计基础。规范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强调企业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七条  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对统计机构业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为统计机构人员、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提供及时服务。

第十八条  遵循法人单位在地统计原则。除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统计外,其他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经营地统计。调查对象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时,则在主要经营地进行统计。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严守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四条红线”是确保国家获取企业真实准确原始数据的根本保障,是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能触碰或逾越的高压线。

(一)严格执行“先进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

(三)坚持由企业上报联网直报数据,除国家统计局特殊规定外,不允许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代填代报除军工企业以外的企业数据,确保每张调查表中的每项指标都是企业统计人员填报。

(四)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不允许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自行修改企业任何数据,确保每张调查表中的每项修改都是企业统计人员完成的。

第五章  数据处理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按制度规定处理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的软件,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形成本级数据和下一级分地区的综合数据。

第二十一条  加强系统网络管理。做好联网直报平台的维护、技术指导、培训和数据备份等,提高数据汇总效率和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控性。做好手持电子采集设备(PDA)的使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及时解决统计数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加工处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如下一级汇总数据存在差错,应及时退回下一级汇总机构;如调查单位填报错误,应及时退回调查单位修正原始数据。

第二十三条  确保数据可比性、一致性和时效性。在统计数据处理中,关注不同时期、不同来源统计口径的差异,依据统计数据修订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研判,消除统计口径变动引起的统计数据不可比和不一致因素,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强化统计数据加工处理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保证统计数据处理工作及时完成,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  规范统计数据反馈。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下级反馈统计数据。反馈的统计数据如经过修改或调整,应同时反馈修正理由和依据。地区的综合统计数据,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认定反馈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不得自行修改。

第六章  统计数据审核和评估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及时审核基层统计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数据采集期间,按照实时监控、随报随审的原则, 对基层表填报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及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检查,消除漏填、错填、奇异值、不一致和不匹配等问题。经核实确属基层单位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基层单位修改后上报。所有修改要保留修改痕迹,并有相关说明。

第二十六条  认真组织开展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数据评估和核实要逐级开展,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级和及下一级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和核实。

第二十七条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大型普查要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开展事后质量抽查;定期统计报表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灵活有效方式方法,对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

第七章  数据发布与存储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依法依规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越权、越级,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在省、市统计局尚未提供或发布省、市统计数据前,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提供或发布本地区或全市等相关数据;不得提供或发布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的统计数据不一致或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工作流程。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综合统计职能部门提供的新闻发布稿,必须经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重要新闻稿需经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对外发布。要按照统计数据发布的相关规定,规范发布形式。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特别是发布时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敏感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加强统计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方便社会公众获取统计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新媒体、统计出版物等及时发布统计数据,以便于社会公众有合适的途径获取所需统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健全统计调查资料整理归档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方案及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及时将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整理,确保统计调查资料规范完整。同时,统计资料保管场所及其存储环境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各环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结合国家、省统计局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要求,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要制定本专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内容与《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统字〔2020〕18号)不一致的,按省办法执行。

 

附件:

1.营口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营口市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3.营口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4.营口市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5.辽宁省投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6.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7.辽宁省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8.营口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9.营口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0.辽宁省科技研发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1.辽宁省人口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2.辽宁省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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