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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办发〔2021〕16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口市扶持培育“四上企业”升规入统奖励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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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好省统计局关于创新统计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要求,促进我市“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四上企业”升规入统奖励意义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四上企业”是一个地区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和核心引擎,是吸纳就业的主战场。一个地区规模企业数量多少、规模企业发展质量好坏决定了当地经济发展的总量和速度、质量和效益。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及时将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纳入“四上”统计范围,对于全面准确反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精准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建立市级“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资金,对2021—2023年期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不含往年入统的企业)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对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对批发和零售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三)对住宿和餐饮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四)对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五)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三、奖励程序

市级财政安排“四上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审批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请。当年已完成新入统企业,在次年1季度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申报《首次入统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企业申报资料要符合规定要求。

(二)审批流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条件;统计部门要确认企业是否完成新入统申报工作,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联网直报系统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三)奖励发放程序。企业申报的《首次入统奖励审批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批准后,报送给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

四、申报资料审核主管部门

(一)工信局: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商务局:批零住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三)交通局:交通运输业、仓储业。

(四)住建局:建筑业、房地产业。

(五)科技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六)文旅广电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七)卫健委:卫生行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奖励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奖励扶持措施的落实工作,紧紧围绕“四上”培育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措施落实有人抓、有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市统计局提供新增“四上企业”汇总数据,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资金申请、兑付的规范化指导,确保资金运转顺畅,做好数据核实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

(三)加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部门要深入企业“送政策”,做好上门宣传、上门服务工作,增强企业发展壮大的信心,同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纳入统计、依法接受统计的责任意识,消除不必要的顾虑,积极营造培育“四上企业”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全市各级发改、工信、商务、文旅广电、住建、交通、科技、卫健、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的服务意识。认真研究企业反映的问题,找准问题突破口,精准发力,帮助企业补短板、强特色,推动企业达标升级。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企业在“四上”入库工作上的业务指导和申报服务工作。

(五)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政策扶持到位。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四上企业”培育工作。市政府督查部门将各主管部门培育“四上企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督查重点。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在试行期间其它市级“四上企业”入库奖励政策暂停执行。

七、其他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企业适当配套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附件:企业申请首次入统奖励审批表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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