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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统发〔2020〕37号关于印发《营口市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与审批规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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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统计局基本单位

名录库维护与审批规范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园区统计机构:

为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科学管理营口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营口市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与审批规范制度

附件2:关于2019年年度和2020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

营口市统计局

2020年6月19日

 

 

 

 

 

 

 

 

 

 

主题词:名录库维护与审批

 营口市统计局              2020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1

营口市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

维护与审批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科学管理营口市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提高名录库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名录库维护与审批工作遵循“统一管理、专业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信息资料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名录库维护与审批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录库维护与审批工作的领导,内部相关专业要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名录库更新维护制度并付诸实施;负责名录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维护更新;负责提供专业调查单位字典库,协调解决专业间单位重复问题;负责名录库用户授权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单位基本信息;负责对下级名录库维护与审批工作进行指导。

(二)负责审核单位的真实性和单位界定的准确性,牵头解决跨专业、跨地区法人单位重复问题,负责审核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证照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有重复申报等。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将纳入、变更和退出的调查单位审核结果以及签字盖章后的年度、月度增减变动汇总表上报省统计局备案。

第六条 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级统计机构上报的本专业“规上”企业和5000万以上投资企业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单位实地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各级工业、能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

(三)各级统计机构相关专业对入库企业数据质量进行定期核查。

第三章  维护更新及审批

第七条 全部更新是利用周期性普查形成的普查数据库对名录库全部单位进行更新名录库,全面更新每五年一次,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部分更新是各专业统计调查取得的单位变动情况、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资料对名录库部分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更新。利用部门获得的信息进行季度年度的更新维护。

第九条 维护更新名录库的主要流程是:

(一)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定期从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新增、变更、注销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根据单位活动在地原则,逐级分解到下一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授权的维护人员,按照核实后的单位信息资料,在《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平台上更新名录库数据。

第十条 “规上企业”新增、变更或退出时,由各级专业对主要证件及主要数据核实后,通过《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平台提交名录库主管机构审定更新。

第十一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名录库质量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对维护更新等各环节的工作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单位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月度年度新增变更退出企业审核表的签字工作,要求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名录库主管领导签字制度,认真把控审批各个环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数据管理及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名录库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未经名录库主管机构同意,任何用户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通过名录库查询得到的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对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名录库更新维护。相关部门对名录库单位基本信息的需求,需经统计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局内部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相关专业可查询、使用本级本专业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屏幕浏览、存储和输出;其他部门若需使用名录库基层汇总数据,需经统计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统计局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名录库数据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十七条  年度审批制度以当年省制度文件为准。

 

 

 

 

 

 

 

 

 

 

 

 

 

附件2

辽宁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9年年度和2020年月度调查单位

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统计局

为满足一套表统计调查工作需要,及时确定调查单位库,现就2019年年度和2020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年度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19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年度审核。2019年11月15日前,各市统计局在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 

2.第二批年度审核。2019年12月25日前,各市统计局在11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补充上报“四下升四上”及新开业年报调查单位。

(二)审核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年度审核范围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三)审核类型。

1.第一批年度审核。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四下升四上”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单位、单位详细名称发生变更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四上转四下”单位,破产、注(吊)销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停业(歇业)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第二批年度审核。

拟纳入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四下升四上”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应按照拟纳入专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需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其中,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与拟纳入调查单位相同。

3.退出的调查单位。只需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二)》。

二、2020年月度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20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工作在2月至12月开展。2月份,市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1月15日;3月至12月,市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每月5日。

(二)审核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审核类型。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

(1)2月纳入单位(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指2019年第4季度及2020年新开业(投产)的单位)(下同);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调查单位;

③“四下升四上”需纳入单位;

④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限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申报)。

(2)3—11月纳入单位。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调查单位;

③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限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申报)。

(3)12月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

①新开业(投产)单位;

②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调查单位;

③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

④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

月度审核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和服务业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法人单位。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限3—12月申报)。

(1)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调查单位;

(2)单位详细名称变更的调查单位;

(3)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

(1)2月退出单位(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四上转四下”需退出单位;

③破产、注(吊)销需退出单位;

④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⑤所属项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⑥停业(歇业)需退出单位;

⑦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3—11月退出单位。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破产、注(吊)销单位(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③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④停业(歇业)单位(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3)12月退出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申报)。

①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

②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

③破产、注(吊)销需退出单位;

④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

⑤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

⑥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

⑦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⑧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三)申报材料。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

(1)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新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建筑业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年度审核中对新开业(投产)和“四下升四上”单位要求一致)。

(3)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

(4)专业变更需纳入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

(5)停业(歇业)恢复报数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加盖单位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复产证明材料。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其他材料与年度审核要求一致。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退出的调查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其他退出单位只需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三、审核工作调整内容

(一)调整优化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试行)。将年营业收入和年末从业人员双标准调整为年营业收入单标准;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的调查单位确定标准,从现行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社会工作行业大类调查单位确定标准,从现行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

(二)调整退出单位处理办法。经审核通过的破产、注(吊)销退出单位,将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经审核通过的停业(歇业)退出单位,仍保留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以上两类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中分别设置代报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退出单位将于次年年报停止摘抄上年同期数,并退出调查单位库,各地无需再次申报退库。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如在次年年报前恢复正常运营,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三)审核登记表增加三项指标。从2019年年度审核开始,审核登记表中增加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三项指标,用于计算新增单位入库时的单位规模。其中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填报营业收入。

(四)增加月度审核类型。从2020年2月开始,月度审核增加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破产、注(吊)销退出、单位界定错误退出、停业(歇业)退出和恢复运营纳入单位审核类型。其中2月份还增加规模调整等审核类型。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单位的纳入、变更和退出审核,确保调查单位审核质量。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单位的真实性和单位界定的准确性,牵头解决跨专业、跨地区法人单位重复问题,负责审核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证照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有重复申报等。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将纳入、变更和退出的调查单位审核结果以及签字盖章后的年度、月度增减变动汇总表上报省统计局备案。各级工业、能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

(二)各级统计机构要紧密围绕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认定标准、审核要求和审核管理系统实操技巧等工作内容,分级、分专业有系统地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名录库和专业统计人员熟练掌握审核工作要求及程序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各级统计机构要组织对在库单位开展审核质量核查,随机或有重点地选取部分单位进行复核或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抽查发现的虚假单位、虚报规模等问题,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统计局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将按差错比例核减当地年度数据,并暂时收回该地区的审核权限,限期整改。

 

辽宁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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