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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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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市文旅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

现就韩瑞祥委员提出的《<关于我市游客流量有效转化为文化产业收入增量的建议>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文化产业统计以法人单位、个体为主体。根据提案建议,旅游门票等收入要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首先收入要属于文化法人单位或个体。旅游类相关法人单位或个体属于服务业,要纳入文化服务业统计范围,需该法人单位或个体行业代码属于文化服务业行业代码范畴。服务业法人单位行业代码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法人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属于文化产业统计范畴;二是该法人单位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最大。

二、我局可以提供文化服务业法人单位、个体行业类别名称、代码及部分内容属于文化产业行业的关键字词表,以方便服务业文化企业和个体精准定位自身行业类别(详见附件),同时我局将根据提案建议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文化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2021年 4  月  9 日

联系人:倪海仙(电话:)299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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